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公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绥化学院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鹏程 来源:  日期:2013-03-04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文明单位考核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层次,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绥化学院“十一五”文明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重点,不断提高文明创建水平,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活动,是提高师生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重在建设。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吸引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同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办实事,重实效,要把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学习、工作质量效率作为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成立由学校主管副书记任主任,组织部、纪监审办公室、工会、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学工部、保卫处、团委、宣传统战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统战部。

    第六条宣传统战部作为精神文明办公室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制定计划、方案,组织考评组对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年度工作总结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校级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大学生的考核评定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文明科室、文明家庭的考核评定由工会负责;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评定由校文明委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部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创建工作。

    第三章 标 准

    第八条学校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包括班子建设、制度建设与民主管理、思想建设、教育教学与三育人、科研工作、创建效果及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等。

    (一)班子建设。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情况。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健全,分工合作,凝聚力强;注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执政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工作思路明晰,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各项任务完成得好;班子团结,班子成员严于律己,勤政廉洁,群众满意。

    (二)制度建设与民主管理。重点考核各单位制度建设和民主管理情况。要求各项制度健全,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有完善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思想建设。重点考察各单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对外宣传和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要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学习要有计划、有制度、有记录;重视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研究、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积极组织开展富有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党员的模范作用和师生的积极性发挥得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重视网络管理和建设,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网络阵地作用。

    (四)教育教学与“三育人”工作。突出育人为本的原则,各院系的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工作有改革创新,教风、学风浓厚,无教学事故;学生管理规范,教育有针对性、实效性,学生中无恶性事故发生。“三育人”工作有制度、有机制,措施具体可行,成效显著。

    (五)科研工作。重点考察各单位业务研究情况,要求无论教学一线,还是党政机关、后勤、教辅,都要根据岗位性质,积极开展业务研究,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管理、以科研促服务。

    (六)创建效果。重点考察各单位完成上级决定、任务情况和创新工作形式、改进工作方法并取得的实际效果。包括近两年的工作成绩、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情况。

    (七)优美环境。包括卫生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求环境卫生有工作制度,有责任区、责任人,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宜人。文化环境建设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人文特色,突出育人陶冶功能。师生员工讲究文明礼貌,特别是在人际交往中,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行为得体。

    (八)优良秩序。要求师生员工遵守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单位无重大事故发生,工作秩序良好。

    (九)优质服务。重点考察各单位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师生情况和廉洁奉公、坚持职业操守情况。要求领导干部积极深入基层,服务师生,为师生解决实际困难。管理服务工作热情、及时、周到;教职工敬业爱岗,坚持职业操守,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服务到位。

    第四章 申报与考评

    第九条文明单位创建采取申报制。

    第十条学校设校级文明单位和校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文明单位的晋升要逐级进行,各院系设系级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被评为系级文明班、寝的方可有资格申报校极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单位两年后方可申报校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申报,要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提出申请,文明办于每年4月受理一次申报事宜,申报材料主要有:本单位书面申请、年度创建方案。

    第十二条每年12月份,学校文明委将对处级文明单位组织考评,按照听取自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包括总结、各种创建活动记载、会议记录、佐证材料等)、实地考察等程序,参照被考评单位的自评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对该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考核,文明办将考评情况汇总后,向学校文明委提出命名表彰建议,文明委依据考评结果和文明办意见研究讨论,拟定命名表彰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命名表彰。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大学生和文明科室、文明家庭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分别由学工部、工会自行安排。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单位,每3年需重新参加申报考评,若届时未能受到命名表彰,文明单位称号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对于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暂缓一年申报;对于已获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单位在届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等三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班子成员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质量差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8.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9.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十五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原则不得参加下次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次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文明单位标兵被撤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年度方案、创建活动、班子建设、廉政建设、环境建设、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四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都要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听取和征集群众意见,接受文明委的指导和考评,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被授予校级文明单位、校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学校党委和行政将进行命名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文明办”负责解释。

    中共绥化学院委员会

    2010年6月20日